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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鬧的新聞除了健保調漲以外 就是王清峰支持廢死刑的事件!

劇情急轉直下的結果是王清峰一開始表態絕不下台 下台是國際笑話!

但她終究是下台了!不甘不願的情況下台了! 但有成為國際笑話嗎?

 

我看到很多所謂的人權團體聲援王清峰 甚至要聯合國際的人權團體

聲援那44個已經被判除死刑的人!

 

我只覺得人權團體所謂的人權定義已經歪斜了!

沒有錯 任何一個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命!

但是那些惡如禽獸的壞人 作姦犯科 殺害無辜善良百姓的同時

他們何其有那樣的權利去剝奪這些受害者的生命?

清峰俠說:心中要有愛!!  那麼惡如禽獸的壞人 加害別人的同時 心中的!

 

難道這些受害者就應該要被剝奪生命”??

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

第一條: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講求的是 賦有 理性&良心 SO 尊嚴和權力則是一率平等! 但如果沒有理性&良心時 可以享有人權嗎?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當被害者遭受到生命自由人身危險時 被害者的人權又在哪裡呢? 那加害者有什麼權利加害別人以後依然享有人權??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加害者 用酷刑 甚至施以殘忍的手段 不人道的犯罪事實 這不就是已經違反人權條款??

 

人權是在一個合情 合理 不違法的情況下 所享有的人權義務! 這叫做人權!

而不是像戒嚴時期 白色恐怖那樣 莫名遭受不平等對待&打壓! 枉顧人權!

 

社會已經在進步! 所以已經不會有戒嚴時期那樣的打壓!

但是對於一個已經違反上述幾條人權基本義務的加害人 犯了罪

經由法律仲裁之下 當然需被接受法律的制裁 !

這是法律 保障人民 生命 自由 人身 財產安全的基本意義

既然人權宣導的那幾條 加害者完全罔顧受害者的人權那麼謂何他們在法律仲裁後依然享有人權保障

 

也許是很偏激的一篇文章!

但是大家想想 如果以後人人出門需要擔心孩子被綁票撕票 擔心有小偷闖入被刀砍 擔心被強劫殺害

那人權宣言中提到的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都是空談

因為法律都在保護壞人 反正做了壞事 依然有人權的保護傘可以免於遭受制裁!

所以殺人放火 死了的人都是活該 但是加害者 依然享有人權!

 

或許廢除死刑 需要的是有所謂的配套的更嚴格懲處條例! 讓人民感到安心

讓犯罪者畏懼法律的嚴苛而不敢犯罪,才是重點!

因為法律是要維持社會治安 使善良百姓受法律的保護 用來制裁壞人的綱本

而非法律還依然講求加害者的人權 大開人權之傘 保護壞人!

 

今天看到新聞也報導就醬模仿艋舺寫的: 「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

沒錯ㄚ!殺人者要償命! 連身為佛教的星雲法師都說:廢死刑沒必要!這乃因果!

種了什麼樣的因就必須要去嚐這樣的惡果!

殺人者應該被法律誅殺 這就是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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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lehsu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